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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执4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战洪与李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战洪,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4606号申请执行人:刘战洪,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012。被执行人:李彪,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238。关于刘战洪与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彪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刘战洪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彪名下位于珠海市九洲大道西3044号1栋1单元402房(权证号码:C1××39),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