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余星朗与胡俊学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星朗,胡俊学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464号原告:余星朗,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婺源县。被告:胡俊学,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余星朗诉被告胡俊学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家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