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唐鲁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鲁杰,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唐鲁杰,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辉,男,1977年5月5日出生。唐鲁杰申请执行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6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鲁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辉虽将房屋腾空,但未支付房屋租金、利息、房屋占有使用费。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李辉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鲁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初字第6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胜利审判员 林力军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