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德新等与新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新,张德中,赵光华,张红峰,张晓平,张军,新野县人民政府,张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81行初9号原告:张德新,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6日,工人,住新野县.原告:张德中,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5日,工人,住新野县。原告:赵光华,女,汉族,生于1942年9月10日,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张红峰,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17日,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张晓平,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1日,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张军,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5日,农民,住新野县。诉讼代表人:张德中、张红峰(系原告推选)。委托代理人:陈庆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燕峰,任县长。委托代理人:齐海涛,新野县房管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德勇,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5日,教师,住新野县。委托代理人:钮红选,男(系张德勇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新等诉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因需提起民事诉讼而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新、张德中、赵光华、张红峰、张晓平、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德强审 判 员 秦文哲人民陪审员 宋国庆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道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