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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454号原告: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白水湖电排站,组织机构代码:68092749-0。法定代表人:王向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建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大楼205室,组织机构代码:57611586-3。法定代表人:李杰。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10110717-3。法定代表人:罗世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订货合同》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故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甲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订货合同》第二条之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系合同双方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依法应当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 鸿代理审判员  周玮妍人民陪审员  廖学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