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8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保鹏诉叶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鹏,叶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8执65号申请执行人保鹏,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叶琳山,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瓦提县。我院受理保鹏诉叶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琳山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叶琳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阿瓦提只有40亩耕地维持全家生活,其他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瓦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直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方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买买提 .吾布力审判员 :买合木 提 .艾来克审判员 :买合木提.毛拉买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玉山江 . 吐尼亚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