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春、罗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罗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男,1994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于都县。被执行人罗志勇,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医生,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杨春与罗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智军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邓增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