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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民终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长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江,盐津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民终1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长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盐津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万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王长江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盐津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3民初542号附1号不予受理反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长江上诉称:一审民事裁定错误,要求予以撤销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第一、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是变更本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原告变为被告,被告变为原告。本案中,王长江将本诉中另一被告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反诉被告不符合反诉被告的条件。第二、本案本诉为请求排除妨害的物权纠纷,而反诉人主张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两类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的规定,王长江的反诉不能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王长江的反诉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长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恩鹏审 判 员  王国全代理审判员  浦红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