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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5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青莲与杜玉蓉、罗明娟、成都同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同瑞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青莲,杜玉蓉,罗明娟,成都同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同瑞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442号原告何青莲,女,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杨武,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玉蓉,女,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罗明娟,女,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同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严魏,男,汉族,1991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成都同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同瑞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青莲诉被告杜玉蓉、罗明娟、成都同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同瑞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青莲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玉蓉、罗明娟、成都同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同瑞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青莲自愿撤回对被告杜玉蓉、罗明娟、成都同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同瑞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青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7元(减半收取4578.5元),由原告何青莲承担。审判员  黄利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姚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