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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128号原告韩某某,女,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张敬,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甲,男,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