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128号原告韩某某,女,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张敬,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甲,男,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