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海宁漂泊路箱包有限公司与杨忠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漂泊路箱包有限公司,杨忠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034号原告:海宁漂泊路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时尚产业园**号。组织机构代码74900490-0。法定代表人:张海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力、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忠楠,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袁晨,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漂泊路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忠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原告和浙江大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是该公司所在地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管辖,海宁市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浙江大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代销合作协议,包括广告制作合同、供销合同及备货结款合同,均约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浙江大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系包括被告在内的浙江大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对该公司所欠原告款项按比例进行承担的确认,故该公司与原告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仍适用本案,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忠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