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11民初56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建清,乐山市沙湾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甲,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海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清,被告梁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自由恋爱,期间双方感情较好,于2012年6月29日在沙湾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3年2月5日共育一女,取名梁某乙。2012年7月左右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沙湾镇阳光城小区的住房(按揭贷款)。由于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够,故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和,都是急性子,常为家庭生活琐事而吵闹且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得夫妻感情难以发展,每次的争吵都彼此伤害,每次家庭暴力都是对原告身心极大的摧残。夫妻在恋爱时间积累的一点感情被破坏得荡然无存。每月至少都有几次争吵,现原告列举如下查到的报警记录。2014年12月4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欲动手打原告,原告立即报警才阻止了被告对原告身体的伤害;2015年1月25日下午有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用拳、脚、晾衣架对原告进行毒打,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报了警;2015年9月8日双方又因为开家门发生争吵,被告又打原告,原告报了警,阻止了被告的行凶行为;2015年4月16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原告报了警;2016年4月16日晚10时许,因被告醉酒后双方发生吵架,被告欲打原告,原告又报了警,后来在民警的护送下到原告奶奶家中居住。2016年5月17日晚因家庭经济双方发生吵架,被告又打原告,并用手掐原告的脖子,造成原告脖子受伤,脸被打得青紫,并威胁原告说,以后不允许再到原告的奶奶那里去,否则弄死原告。以上仅是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一部分。大部分原告忘了报警。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梁某乙归原告抚养并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书学费、医疗费凭票由被告承担一半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甲在审理中辩称:答辩人并非对原告实施暴力。每次因琐事争吵时,原告就动手抓打答辩人,答辩人为阻止而相互抓扯。原告提供的伤情的照片并不是答辩人殴打的,而是相互抓扯中以及原告在外面自己造成的。答辩人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认识并自由恋爱,期间双方感情较好。2012年6月29日双方在沙湾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3年2月5日共育一女,取名梁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和抓扯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并保证今后克服自身缺点少发生争执。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辩解、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接(报)处警登记表。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育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和抓扯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并保证今后克服自身缺点少发生争执。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双方之间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海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