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巨剑锋申请执行吴建龙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剑锋,吴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巨剑锋,男。被执行人吴建龙,男。申请执行人巨剑锋依据生效的(2015)兴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吴建龙借款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27200元及利息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2016年1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之母闫凤莲提出为吴建龙进行担保,保证于2016年年底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吴建龙同意此方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严科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