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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09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邵宇晨诉李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宇晨,李艳,周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09801号原告邵宇晨,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乐,女,1987年5月5日出生。被告李艳,女,1981年1月3日出生。被告周云磊,男,2004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宇晨与被告李艳、周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宇晨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宇晨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宇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邵宇晨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郭 玮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