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09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邵宇晨诉李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宇晨,李艳,周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09801号原告邵宇晨,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乐,女,1987年5月5日出生。被告李艳,女,1981年1月3日出生。被告周云磊,男,2004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宇晨与被告李艳、周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宇晨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宇晨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宇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邵宇晨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郭 玮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