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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卫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卫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元,保全费370元及执行费350元,共计3106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6)陕0825执110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卫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支行的存款31060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