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5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诉被告董鹏飞、刘东生、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民初5089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被告董鹏飞被告刘东生被告刘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诉被告董鹏飞、刘东生、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