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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潘云英与台州锦辉机械有限公司、石虹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云英,台州锦辉机械有限公司,石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潘云英,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台州锦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芦浦镇漩门。代表人:石宗平,监事。被执行人石虹艳,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潘云英与被执行人台州锦辉机械有限公司、石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4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6年6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台州锦辉机械有限公司、石虹艳应当于2016年6月2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申请执行费114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台州锦辉机械有限公司、石虹艳在全省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线索;在车辆管理部门无权属登记信息;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台州锦辉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环县芦浦镇漩港工业区的厂房(所有权证号:××),已被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以(2015)台玉商初字第2124号裁定保全,该厂房已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设定抵押人民币1142万元,已在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969号案件中评估;查有被执行人石虹艳与其原配偶陈守坚共同共有的位于玉环县玉城街道渔岙居住小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已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支行设定抵押100万元、向曾建新设定抵押40万元),本案申请人同意暂缓处置上述被执行人的厂房和房产;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录。鉴于此,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均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2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毛秋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