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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6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四红与XX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红,XX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147号原告李四红,男,农民。被告XX林,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红与被告XX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李四红承担。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李宝恒人民陪审员  张新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孔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