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四红与XX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红,XX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147号原告李四红,男,农民。被告XX林,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红与被告XX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李四红承担。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李宝恒人民陪审员 张新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孔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