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树波诉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波,张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1274号原告刘树波,男。被告张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波诉被告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该借款(20000元,其中有据15000元、无据5000元)用被告在原告处存有的2015年工资20000元抵顶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刘树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邹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