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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圣耶子申请执行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圣耶子,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张圣耶子,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生,住开封市。被执行人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张文启,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夷山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6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崇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楷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