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971号姚玉梅,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霸州市胜芳镇崔庄子村胜苑小区,联系电话182××××6669杨立超,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霸州市胜芳镇朝阳街民环里*号,联系电话139××××6419姚玉梅申请杨立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368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玉梅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36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