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锦生、洪万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锦生,洪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徐锦生,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余心海、林浩毅,系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万海,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徐锦生与被执行人洪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万海偿还案款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85%,从2015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6年5月27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8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