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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3民初798号原告纪某。被告张某。原告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长期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相互间很少沟通。2015年农历正月,被告父母离家出走,2015年5月被告未告知原告也离家外出,自此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农历正月,被告父母离家出走,2015年5月被告也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告陈述及本院调查笔录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无子女,现原告与被告已失去联系,被告不能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淑新审 判 员  张 章人民陪审员  刘聚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