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明辉、王淑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明辉,王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张明辉,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执行人王淑贤,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执行人张明辉、王淑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