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富大同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富大同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大同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余杭路1168号。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58号,组织机构代码730417772。法定代表人柯某,该公司总经理。上海富大同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调字(2015)第255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被申请人确认至今拖欠申请人货款308.005元未付。二、被申请人承诺自2016年2月开始,每月向申请人支付15万元货款直至全部付清为止。三、如被申请人不能按期支付,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要求被申请人立即付清剩余全部欠款。仲裁费3404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违约金、仲裁费共计3164090元。本案执行费为340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银行存款319813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严宝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1006号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上海富大同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调字(2015)第255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8.005万元、违约金5万元。二、承担仲裁费34040元、本案执行费3404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联系人:胥保良电话:33342118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