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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959号原告丁某甲,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丁某乙,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原告丁某甲诉被告刘某某、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丁某甲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0元,由原告丁某甲承担。审判长  杨贺彬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