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959号原告丁某甲,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丁某乙,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原告丁某甲诉被告刘某某、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丁某甲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0元,由原告丁某甲承担。审判长 杨贺彬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