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行申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韩翠娥诉霍州市城乡建设局未给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待遇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申字第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韩翠娥,女,195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委托代理人韩青山,男,194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再审申请人韩翠娥因诉霍州市城乡建设局未给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待遇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行终字第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翠娥申请再审称:韩翠娥已经55岁,连续工龄24年,霍州市城乡建设局未给韩翠娥依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待遇,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霍州市城乡建设局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将霍州市城乡建设局作为被告进行起诉是正确的,原审的认定是错误的,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韩翠娥是因用人单位未给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待遇而向用人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人所诉事项是有关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举报和投诉,再审申请人的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翠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晓芬审判员 唐 琳审判员 郑 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