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淑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淑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5262号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75332XXXX。法定代表人赵铁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俊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兰,女,1935年2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新城基业���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蒋洪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