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谋江与郑州嘻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谋江,郑州嘻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389号原告:刘谋江。被告:郑州嘻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36号2号楼1单元17层050号。法定代表人:刘亚永。原告刘谋江诉被告郑州嘻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向原告发出告知书,限定原告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现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谋江负担。审判员 马 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