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朝虎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虎,施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李朝虎,男,汉族,1953年6月1日生,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施兵祥,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生,住景泰县。申请人李朝虎与被执行人施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景草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施兵祥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李朝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施兵祥无银行存款,申请人李朝虎也不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宁 忠执行员 卢清山执行员 崔守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尚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