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如建与重庆一洋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建,重庆一洋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388号原告王如建,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一洋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C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71788262P。法定代表人韩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轶群,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建诉被告重庆一洋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如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如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如建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