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财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鹏与李楚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鹏,李楚振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h1﹥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h1﹥民事裁定书(2016)鄂0323财保字第49号原告郑鹏,公务员。被告李楚振,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鹏诉被告李楚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鹏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楚振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竹山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郑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楚振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竹山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康东审判员 章胜军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