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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3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台州市立医院与吴香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立医院,吴香娇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3004号之一原告:台州市立医院,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38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宝,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香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立医院与被告吴香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立医院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立医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立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8元(已减半,原告台州市立医院已预交),由原告台州市立医院负担。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