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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特43号申请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申请人张某乙。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因抚养费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经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特邀调解员谢唯艳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某乙在2017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张某甲生活费、教育费共计人民币五万元整,支付方式为开户名张某甲,账号:62×××52;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