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3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志忠与张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忠,张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保265号(2016)内0423民初2008号原告李志忠,男,1967年2月2日出生,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张子杰,男,年龄不详,现住巴林右旗。原告李志忠诉被告张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子杰在XXXXX发放的工资款62300元依法进行扣押(每月扣押1500元,扣押金额至62300元止),原告用保全担保人姚江会银行存款(开户行:XXXXX,账号:XXXXX)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子杰在XXXXX发放的工资款62300元依法进行扣押(每月扣押1500元,扣押金额至62300元止),在扣押期间不得对该笔款项进行处分;二、对保全担保人姚江会银行账户(开户行:XXXXX,账号:XXXXX),依法冻结,冻结金额为62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对该笔款项进行处分。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