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何国钊与周紫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钊,周某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104号原告:何某钊,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莹,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了上述原告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5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郭 成审���员吕豫军审判员 聂 海 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顾婧(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