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陈哲、桂先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哲,桂先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21号申请执行人:陈哲,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桂先稳,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现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哲与被执行人桂先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我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传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