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971号原告尚某某,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志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