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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971号原告尚某某,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志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