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杨文富与陈明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富,陈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富。被执行人陈明忠。关于杨文富与陈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安开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3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文富于2016年1月5日已根据(2015)安开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杨文富依据同一执行依据和同一给付内容再次申请执行,属于重复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文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凌世林执行员 韩潇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洪晓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