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张晋友与张庆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友,张庆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张晋友,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张庆来,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晋友诉被告张庆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文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路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