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10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阳县,住济南市历城区。因盗窃于2015年4月26被附条件不起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崔长新,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崔长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办事处实施盗窃作案4起,盗窃价值共计688元。1.2015年12月7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十八中西路边,将栾某某面包车的副驾驶车门拉开,盗窃车内黄色钱包一个,现金8元。经物价鉴定,被盗钱包价值130元。2.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办事处镇政府西路中段,将卜某某的尼桑轿车车门拉开,盗窃车内现金100余元、康佳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被盗康佳手机价值100元。3.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办事处恒大城健身房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将王某某天津一汽面包车车门撬开,盗窃车内现金100余元。4.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办事处恒大城二期停车场内,用螺丝刀将王某乙面包车车门撬开,盗窃车内衣服中现金200余元、酷派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被盗酷派手机价值50元。另查明,黄色钱包一个、康佳手机一部、酷派手机一部已返还失主。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失主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失主栾某某、卜某某、王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护人提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代为退赔失主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时礼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