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湖州双林尧顺毛纺厂与瑞安市力波针织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双林尧顺毛纺厂,瑞安市力波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双林尧顺毛纺厂,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投资人:张增文,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瑞安市力波针织厂,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江松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双林尧顺毛纺厂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力波针织厂定作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314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暂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74362.88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314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