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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卢冬荣与胡建伟、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冬荣,胡建伟,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0民初597号原告卢冬荣。委托代理人黎晓宇、李兴凤,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建伟。被告宋慧。原告卢冬荣与被告胡建伟、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兴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建伟、宋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9日,被告胡建伟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到20万元,后原告自己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还。另,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该债务是两被告的共同债务,现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胡建伟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9日,被告胡建伟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当即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上未载明还款期限及利息问题。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予以拖延,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责成两被告共同还款。以上事实,有被告胡建伟出具的借条一张、宁都县民政局出具的有关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表》一张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胡建伟向原告卢冬荣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胡建伟应予偿还。而该借款系被告胡建伟、宋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宋慧对该债务亦应负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建伟、宋慧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卢冬荣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胡建伟、宋慧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小荣审判员  卢爱琳审判员  黄江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赖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