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张全敏妨害公务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敏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全敏,男,1971年7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6日决定予以逮捕,南康区公安局于2016年4月1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6)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全敏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全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5日,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路巡逻二中队的交通协管员林某某、罗某1、罗某2、黎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人在该中队指导员郭某某的带领下,在南康区东山街道文峰路与通站大道红绿灯处执勤。当日9时许,其六人在发现被告人张全敏及其子张某1驾驶的车牌号为赣BXXX**中型货车有改型改造的违章行为,遂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张全敏不配合检查,开车欲冲撞交通协管员并朝交通协管员吐口水、喷洒不明液体,组长林某某便向在南康区家具城红绿灯处执勤的带队领导郭某某汇报。在等待郭某某到现场处理期间,张全敏手持套筒朝六名交通协管员挥舞,将交通协管员罗某1和尹某某打伤,其子张某1手持铁棍扔向交通协管员,之后张某1被制服。交通协管员用铁锹将张全敏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并朝车内喷警用喷剂后将张全敏制服,张全敏下车后仍然手持套筒反抗,并朝交通协管员罗某1头上击打,罗某1用手抵挡受伤。在将被告人张全敏及其子张某1制服过程中,罗某1、黎某某、罗某2、尹某某和张全敏、张某1均有受伤。经鉴定,罗某1的伤势为轻伤二级;黎某某、罗某2、尹某某、张全敏、张某1的伤势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提交并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张全敏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罗某1、罗某2、沈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张全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全敏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事实不属实,他没有开车冲撞协管员,也没有拿铁棍下车打人,没有吐口水,没有打罗某1,不承认犯妨害公务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路巡逻二中队的交通协管员林某某、罗某1、罗某2、黎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人在该中队指导员郭某某的带领下,在南康区东山街道文峰路与通站大道红绿灯处执勤。当日9时许,林某某等六人在发现被告人张全敏及其子张某1驾驶的车牌号为赣BXXX**中型货车有改型改造的违章行为,遂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张全敏不配合检查,开车欲冲撞交通协管员并朝交通协管员吐口水、喷洒不明液体,组长林某某便向在南康区家具城红绿灯处执勤的带队领导郭某某汇报。在等待郭某某到现场处理期间,张全敏手持套筒朝六名交通协管员挥舞,将交通协管员罗某1和尹某某打伤,其子张某1手持铁棍扔向交通协管员,之后张某1被制服。交通协管员用铁锹将张全敏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并朝车内喷警用喷剂后将张全敏制服,张全敏下车后仍然手持套筒反抗,并朝交通协管员罗某1头上击打,罗某1用手抵挡受伤。在将被告人张全敏及其子张某1制服过程中,罗某1、黎某某、罗某2、尹某某和张全敏、张某1均有受伤。经鉴定,罗某1的伤势为轻伤二级;黎某某、罗某2、尹某某、张全敏、张某1的伤势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全敏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罗某1、罗某2、尹某某、黎某某等人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1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加以证明:一、物证-作案工具套筒和铁棍各一根。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全敏系2014年12月25日被当场抓获归案。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南康区交通协管员合同,巡逻二中队工作任务安排,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林某某、罗某1、罗某2、黎某某系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管大队公路巡逻二中队的交通协管员;郭某某系该中队指导员,事发时,正在南康区东山街办文峰路与通站大道红绿灯处执勤。5、悔过书,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张全敏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罗某1、罗某2、尹某某、黎某某等人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110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5日9时30分左右,他和罗某1、王某某、蒋某某、黎某某、罗某2等六名协警在南康区文峰路与通站大道路口红绿灯处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看到被告人张全敏驾驶的一辆红色拉水泥的中型货车有加高,要求司机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司机拒不出示并继续开车往前走,他走到车子前面拦着不让走,驾驶员还继续往前开了两米的样子,逼着他后退,后该货车被他们拦停,并叫驾驶员下车,驾驶员不下车并且朝他们吐口水,在他向中队领导汇报情况时,驾驶员就摇下玻璃用棍打了罗某1的脸,并出了血,此时从副驾驶室下来一名男子,手拿铁棍追打穿制服的人,追的时候被警车拦住并被他们带上警车。之后他们又叫驾驶员下车,驾驶员不下车,黎某某就用铁锹砸烂了车辆的挡风玻璃,他们的人就往驾驶室喷警用喷剂,然后驾驶员就将门打开了,他们把驾驶员拉下车,驾驶员还一直在反抗,用嘴咬了罗某2、王某某的手,他们把二人带到了派出所。证人林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张全敏是笔录中所述“司机”。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4日9时30分许,他在东域名都小区做生意时,听说外面有交警跟一辆货车司机在打架,他就到现场,看到交警车内有一名男子被铐在里面,还有一名中年男子在货车车内,交警就叫货车内的中年男子下车,中年男子不下,并且还手拿铁棍,只要有人开门,男子就用铁棍打开门的人,交警没办法就用铁锹砸了货车的挡风玻璃,并用辣椒水喷那名中年男子,这名男子没办法就下了车,在交警制服那名男子的过程中,该名男子用手脚反抗,并且双方都有打到对方,之后这名男子就被交警用手铐铐起来送到了派出所。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看到交警叫司机下车,司机不肯下车并用铁棍打交警,将一个交警的头部打伤了。交警继续要司机下车,司机下车后,三个交警就一起抓住那个司机,司机反抗并用嘴去咬交警,他看到司机反抗,就协助交警抓住那个司机,铐住司机并送上了警车。他看到有两个交警受了伤,货车上的两个人在反抗交警执法的时候也受了伤。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4日9时许,他开着挂车跟在一辆红色水泥车后面,当车行驶到文峰路佳亿达超市门口时,路边执勤的两位交警拦下了水泥车,其中一个交警走到水泥车驾驶室这边要求司机出示证件,这时水泥车副驾驶下来一个身材胖胖的男子手持铁棍打向要证件的交警,当时交警的额头就出血了,司机还启动车子去撞交警,交警闪开了就没撞到,胖子又回到水泥车上并往工业大道红绿灯处开,交警就开警车追,在工业大道红绿灯处,水泥车被逼停,交警让两人下车,两人还是不下,之后水泥车上的胖子又拿铁棍下来并喊道“谁都不能靠近我的车”,这时来了一辆交警的警车,车上下来几个交警,后面发生了什么他不清楚。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家具城红绿灯执勤时接到林某某电话,说发现一辆中型货车明显改形改造、超载、未悬挂后牌、未安装防撞护栏,司机拒不配合检查并向执勤人员吐口水,并拿铁棍想打执勤人员。他就交代林某某先疏导交通,等他到了再处理。他到了现场后,看到罗某1手受伤,违法车辆前挡风玻璃被砸碎,司机及另一年轻男子被带往派出所。四、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1、被害人罗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司机被拦下后,就摇下车窗朝同事吐口水,然后拿洗洁精朝他同事身上倒,他们就后退,司机又手拿套筒扳手挥来挥去,这时副驾驶的人下车手拿撬棍朝他们扔过来并砸中了他的膝盖。被害人罗某2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张全敏是笔录中所述“司机”。2、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明他们要求司机下车接受检查,但是司机拒不配合还朝他们吐口水,他们就开警车堵在货车前面,他看到罗某1脸上有血。在他试图开车门的时候,司机就手拿套筒打他的额头和手臂,并出了血,司机用套筒朝上前的人挥舞,黎某某就用铁锹击碎前挡风玻璃并用喷剂向驾驶室喷射迫使司机下车,之后罗某1、罗某2就上前控制下车了的司机,这时罗某1两人就受了伤。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证明货车司机不愿下车出示证件,并想强行冲卡,罗某2就站在货车正前方拦住货车,货车司机就从驾驶室里面拿了不明液体洒向执勤交警,还对交警吐口水,林某某就打电话向郭某某报告,之后货车司机就拿铁棍从车窗敲了罗某1的脸一下,货车司机下车后我们就上前将他拉住,货车司机反抗并咬伤了罗某2、王某某。4、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5日9时许,他们在文峰路与通站大道路口红绿灯处查处交通违法,当时一辆红色水泥车有加高,罗某2就让司机停车出示证件,司机不把窗户摇下来并拒绝出示证件,继续开车走,他们要求司机配合检查,司机就摇下窗户并向他们吐口水,并用不明液体泼向他们,之后司机和副驾驶上的人用铁棍朝他们挥舞并谩骂,司机用铁棍敲了尹某某的额头,副驾驶上的人拿着铁棍下车并将铁棍朝罗某2扔过去,铁棍就砸在了罗某2的左小腿,之后他们就将此人制服。随后他们继续劝司机下车,司机还不肯下来,黎某某就用铁锹打烂了挡风玻璃并朝驾驶室喷警用喷剂,司机受不了就下了车,下了车以后还拿着铁棍打了他的额头,并咬伤了他和王某某的手,他们将二人带到了派出所。被害人罗某1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张全敏是笔录中所述“司机”。五、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张全敏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25日9时许,他驾驶赣BXXX**的中型货车拉了一车30吨水泥,儿子张某1坐在副驾驶位置,在经过南康家具城附近的一个红绿灯处时,有两三个交警拦车,叫他下车接受检查,他怕会罚款就没有开窗也没有下车,想把车强行开走,那三个交警就挡着不让他走,之后就有一辆警车停在了他车前,他只能停下来。这时交警还在继续敲他的玻璃要求接受检查,所以他就朝交警吐了口水,之后他的窗玻璃就被人用红砖打破了,并有交警朝他车内泼辣椒水,交警叫他下车,他不肯下并朝交警喷洗洁精,并用套筒打交警。之后就有一个交警用铁锹打烂了他车的前挡风玻璃,并朝他车内喷辣椒水,他只好下车,一下车就有几个交警上来抓住他的手并打他,他就咬交警的手,咬了两个人,之后他就被送到了派出所。2、同案人张某1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25日9时许,他父亲张全敏开水泥车,他坐在副驾驶位置,经过南康文峰路与工业大道交叉路口等红绿灯,当绿灯亮时,他们启动车子准备出发,一个交警就过来敲车门,他们没有开,之后就有一辆交警的警车挡在了他们车前,车上下来几个交警用拳头砸他们的车窗玻璃,当时没砸开,交警扔了一块砖头,击碎了驾驶员这侧的窗玻璃打到了他的头上,他就拿着一根40公分的撬棍下车并朝扔砖头的交警扔过去,但是没有砸中,这时就有两个交警将他摁在地上拳打脚踢,交警将他拷起来后拉进了交警的车子,之后他看到扔砖头的交警用铁锹砸货车的车窗和前挡风玻璃,并朝车里喷东西,之后车门就被交警打开了,他父亲就被交警拉下了车摔在地上,之后他们就被带到了派出所。六、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法医检验证明,证明罗某1系被他人用钝器暴力打伤右手背致右手第五掌骨远端闭合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黎某某、罗某2、尹某某、张全敏、张某1等五人经南康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评定属轻微伤。七、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现场的情况。八、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张全敏妨害公务的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全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辩解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他没有打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查,证人林某某、沈某某、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罗某2、尹某某、罗某1的陈述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张全敏暴力妨害公务的事实。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因此,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全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先行羁押22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秀琴人民陪审员 郭兰辉人民陪审员 曾宪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