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谢有粮与匡国冠、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粮,匡国冠,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558号之一原告谢有粮,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匡国冠,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荣,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粮诉被告匡国冠、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湘0408民初558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匡国冠、蒋荣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原告谢有粮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匡国冠、蒋荣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