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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谢有粮与匡国冠、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粮,匡国冠,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558号之一原告谢有粮,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匡国冠,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荣,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粮诉被告匡国冠、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湘0408民初558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匡国冠、蒋荣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原告谢有粮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匡国冠、蒋荣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