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行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英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兵行终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英,女,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六十二团。上诉人张英诉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分区管委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第四师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违法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4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英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2013年2月1日兵团分区管委会、第四师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违法,两发布机关非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在不具备征收土地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是超越事务管辖权的行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以下简称第四师)批准征收六十二团四连农用土地从土地性质流转和土地征收规模均超越了级别管辖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第四师在无批准权限的情况下,超越权限批准征收14997亩土地的行为违法,据此行为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也无效。上诉人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违反了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请求撤销(2016)兵04行初1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发布机关承担。经审查查明,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批准建设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2013年2月1日,经农四师(即第四师)批准,兵团分区管委会、第四师国土资源局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建设征收六十二团四连土地相关事宜(征收土地情况、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依据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开展核查登记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院认为:首先,兵团分区管委会、第四师国土资源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是对征收土地相关事项的告知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直接产生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张英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张英述称第四师在无批准权限的情况下超越权限批准征收14997亩土地违法的上诉理由,系其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兵团分区管委会、第四师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2月1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张英当时已经知晓,其于2016年1月26日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青审 判 员 唐志军代理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强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