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817号原告:武某某,住白山市。被告: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唐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现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许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