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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817号原告:武某某,住白山市。被告: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唐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现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许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