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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宪辉、黄建群执行实施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宪辉,黄建群,金勇军,曾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肖宪辉,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黄建群,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金勇军,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曾小玲,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我院依申请执行人肖宪辉、黄建群的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邵东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邵东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未受偿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德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