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江显东与贺启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显东,贺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江显东,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贺启友,男,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江显东与被执行人贺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启友未自觉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11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显东与被执行人贺启友于2016年7月1日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贺启友分期履行案款,并已履行案款4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华蓥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林 强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戴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