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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与新乡市长弘化工有限公司、吴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新乡市长弘化工有限公司,吴文君,王冠军,郑长虹,程国瑞,王棉荣,刘承修,周云军,李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1民初780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青年路中段。负责人王志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鞠先法,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长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大召营镇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吴文君。被告吴文君,女,回族,1985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王冠军,男,1982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郑长虹,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程国瑞,男,汉族,1949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王棉荣,女,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刘承修,男,汉族,1959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周云军,男,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李琼,女,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诉被告新乡市长弘化工有限公司、吴文君、王冠军、郑长虹、程国瑞、王棉荣、刘承修、周云军、李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田 伟审判员 曾俊道审判员 吕 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靳真真 搜索“”